智能合约 跳出民法合同规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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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是不是合同?这是学界一直争论的问题。飒姐团队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智能合约和合同不是处于同一个层级上的,因此不能同一讨论。

什么是“合同”?崔建远《合同法》中将合同视作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用更为通俗的话来讲,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其中“合同”便在其中,以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前提,“合同”可以引起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因此我们可以总结为“合同”是一种抽象层面上的,双方自愿做出的,影响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行为。

而智能合约是什么?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运行在一个“永远不停机”的去中心化计算机上的代码。为了运行这串代码,我们需要两个步骤,一是编写代码并将其部署在去中心化计算机上;二是任何主体都可以调用这串代码,其结果或是简单地改变了一个变量,或是造成数字资产的转移。智能合约的设计主打一个灵活,很多法学家认为智能合约的调用者之间都会造成相同的执行结果,其实不然,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对签名地址的限制来实现如“超级管理员”之类的中心化合约功能。

智能合约 跳出民法合同规制之外?

智能合约的部署和调用只是客观现实的一个事实行为,这些事实行为之中包含着部分合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包含了大部分非法律行为。为了探究智能合约究竟如何和合同相关联,我们抽象出了“信息”这一层次,用于作为智能合约到合同这个法律行为的桥梁。合同这个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信息在当事人双方的流转,并且这种信息流转的内容为法律所承认,信息流转的规则和形式为法律所规制。合同中的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民事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信息,也就是合同的内容,另外一部分为双方达成合意的信息。

智能合约 跳出民法合同规制之外?

智能合约是一体多面的,一方面,不同形式、环境下制定的智能合约承载了有关合同内容的信息;另外一方面,智能合约也承载了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同时,智能合约的执行直接作为法律行为,在合同的履行方面给予了相当大的确定性。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信息并不是完全地来自于智能合约中。

在B2B的场景下,企业双方进行了前期充分的意思协商,并且可能签署了周密的协议,而在具体执行部分,将一部分协议的内容映射在智能合约中,以智能合约的形式来达成某种权利,履行某种义务。此时合同法律行为的主体信息,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被注入在现实生活中写满条款的文书上,智能合约中和合同法律行为相关的信息是稀薄的或是附随的,更多的是发挥其在执行层面的优势。

而在B2C层面,很多Web3的项目方开发、部署一个智能合约,此时智能合约承载了更多合同法律行为的信息,并且双方的合意也在地址的签名中体现。(“电子签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个观点已成为主流,因此文中并不赘述,只不过部分学者认为这种意思表示是不充分的、有瑕疵的,需要智能合约方对合约有更为充分的披露。)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智能合约也无法囊括合同法律行为中所有的信息,如当事人的年龄,合同法律行为的救济方式等,前者蕴涵在现实生活中,而后者写在法条之中,可能并没有在智能合约中考虑到。

智能合约对与法律关系影响的不确定性更多地在于其承载信息的缺失,如现有的智能合约并不会也并不能将当事人的年龄写入到智能合约中去,更多的是需要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律去补充相当多的信息,从而突破智能合约在虚拟世界中的独立性和自足性。很多学者比较在意这种独立性和自足性,确实存在相当多的形式将法律融入到共识之中,或是写入到智能合约的代码中去,实现“代码即法律”的效果以保证虚拟世界的独立性,但是笔者认为现阶段这种独立性不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需要过高的成本。

智能合约 跳出民法合同规制之外?

在智能合约规制环境并非完全虚拟化的前提之下,智能合约这种承载合同信息的方式以及其更为“物权化”的执行方式的的确确会对合同法律关系造成影响,但是在笔者设计的这种架构下,智能合约无法对合同法进行完全的本质性的颠覆。譬如很多学者谈到的智能合约“作为”合同,不需要在法律上设置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依靠智能合约执行上的优势,当事人构建的执行规则和触发条件设计不会引发先履行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因此此时无需谈论这两个权利,但是并不能说法律层面合同法律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中,这种权利的设置是无意义的,它只是不会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被激活。但是不安抗辩权依然会被激活,譬如在合约为期10天的执行过程中,合约调用者突然发现项目方存在较大暴雷的可能性,那么此时当然可以依据智能合约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引用不安抗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止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要求项目方中止合约的运行或是将资产还原为最初的状态。

写在最后

本文只是飒姐团队对“智能合约和合同法的关系”这个学理问题粗浅但颇具创新性的思考。新科技的出现确实需要引起学界的注意,考虑其与现有法律体系的适配性质。但是需要更多的从法理层面出发,区分具体的科技和抽象的法律之间的影响和融合,往往大部分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都能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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