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天金融第7案!团队长马超英、赵小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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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5日,本站发表了《【智天百谎94】河南永城又一起智天金融传销案起诉书公布!建议判刑5年不等!》一文,文中披露了一起智天金融传销案的起诉书。

2020年9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一案件的判决书:

这也是目前已公开的智天金融第7案!

 

各位智天家人,对于文中的团队长赵小燕应该并不陌生!

微信群中,经常有这位“赵总”的语音,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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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今日,在网络上还能找到赵小燕的“语音”,有兴趣的可以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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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智天的二审裁决书中,也出现了赵小燕的名字,其为冯文秀下属的团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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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判决书中出现的王国惠、刘小峰、宋曼奇等团队长均已另案处理,并分别获刑。

 

下面来看一下,这起案件的判决书详情,节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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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可知,马超英和赵小燕两人分别涉案高达1.4亿元和9千多万元,其中赵小燕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下面再看一下判决结果:

马超英和赵小燕分别获刑四年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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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您怎么看?

 

下面,再来简要回顾一下前六起“智天金融传销案”的简况:

一、审理法院贵州罗甸县法院一审,黔南州中级法院二审

被告:邓智天、冯文秀、邓萍、石俊武、王国惠

时间:一审(2019年12月31日宣判)、二审(2020年3月9日宣判)

二审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31d4a6fcd404995b746ab8101689794

判决结果:

(1)智天公司董事长邓智天,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2)智天公司三大股东之一冯文秀,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佰万元;

(3)智天公司副总裁邓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佰万元;

(4)智天公司副总裁石俊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佰万元;

(5)智天公司市场部副部长王国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二、审理法院:河南永城市法院一审

被告:宋曼奇

时间:一审(2019年12月12日宣判)

一审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c95dcfeceea43a8be64aba000b08f73

判决结果:

(1)智天公司市场销售总监、团队长宋曼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审理法院:河南永城市法院一审

被告:陈万菊

时间:一审(2020年1月21日宣判)

一审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25c9c2499104f7bb723aba000b0218b

判决结果:

(1)智天公司副总经理助理陈万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审理法院:河南永城市法院一审

被告:李某1(化名)

时间:一审(2019年12月12日宣判)

一审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c71e2308d724b91bd33aba000b0c25f

判决结果:

(1)智天小团队长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审理法院:河南永城市法院一审,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

被告:姬春华、沈莉萍、贾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蔡某某、杨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等11人

时间:一审(2020年1月20日宣判)、二审(2020年4月9日宣判)

二审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b85c45c527143d18e74abc0008c5ed7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姬春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被告人沈莉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3)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4)被告人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5)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6)被告人王某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7)被告人王某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8)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9)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0)被告人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1)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审理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

被告:刘小峰

时间:一审(2020年5月7日宣判)

一审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ac4fb5d6c4c44a9a4caabcf00991cfb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刘小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被桐庐县公安局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后,只能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本文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特此鸣谢!若有涉嫌侵权之处,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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