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好借贷年利率11%,实收超20%!中原信托被判返还84万余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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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明明约定
年利率是11.88%
可提前还款计算后
却发现实际利率超过20%
怎么回事

7月20日,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上海金融法院举行,一起纠纷入选当日发布的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提前还款
11.88%的年利率暴涨到20%

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2017年9月26日,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汇款14.1万元,作为第一期还款,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27日向田某、周某转账支付600万元。2018年11月27日,两人申请提前还款获准,遂于2018年12月17日向中原信托支付551万余元(含违约金1万元),结清全部贷款。经计算,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

田某、周某认为中原信托未向其披露实际利率,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多收取利息88万余元,故请求法院判令中原信托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中原信托则认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另外,由于在贷款实际发放前确实收取了第一期还款14.1万元,故愿意补偿田某、周某2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田某、周某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应根据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计算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贷款利息应如何计算,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争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在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

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主审法官沈竹莺指出,本案判决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合同解释等规定,认定贷款人在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实际利率,则贷款人无权按照该实际利率计收利息。

沈竹莺表示,当前,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然而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该判决结果对规范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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