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项目诈骗2500万元,骗局负责人胡某某获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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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被告人胡忠泰成立民族资产解冻类的“369”项目并任负责人,下设团队长、大组长、小组长,积极发展会员。胡忠泰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类投资项目信息,指使王某敏、谢某宣、刘某仕、何某功(均另案处理)等骨干人员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民族资产解冻类投资项目信息并大肆宣传,虚构投资者只需投资369元入会费用即可得到高额回报的事实,通过向会员收取入会费用骗取会员财产。2018年起,胡忠泰的“369”项目收取会员费用由369元逐年增长至上不封顶,至今未向会员兑现过高额回报。“369”项目诈骗2500万元,骗局负责人胡某某获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插图

经审计,胡忠泰通过“369”项目收取会员费用共计人民币25261100.29元。上述款项中,胡忠泰将150万元用于购买奔驰车,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某共计500万元,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岳某500余万元,部分钱款用于出借他人及个人日常开销等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钱款共计人民币6181806.10元,对胡忠泰所购买的奔驰车予以扣押。
2018年至今,被告人郑某库担任胡忠泰助理,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在明知胡忠泰成立的“369”项目是通过虚假项目骗取会员费用的情况下,仍帮助胡忠泰收集、转发虚假宣传信息,提供银行卡帮助胡忠泰收取汇款共计人民币14480000元,并帮助提现共计人民币14046000元。
2009年至今,被告人陶某奇担任被告人胡忠泰司机,在明知胡忠泰成立的“369”项目是通过虚假项目骗取会员费用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胡忠泰收取他人汇款并提现。其中,陶某奇银行卡62×××18收取胡忠泰汇款共计人民币1919499元,帮助取现共计人民币1770500元;陶小奇中国银行卡60×××79收取胡忠泰下线唐某华团队汇款共计人民币1758810元;陶某奇以其名义帮助胡忠泰使用会员会费购买奔驰车一辆。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胡某泰、郑某库、陶某奇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某酒店2710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胡某泰、郑某库、陶某奇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胡忠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陶某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胡忠泰违法所得人民币25261100.29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后,剩余部分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胡忠泰、陶某奇不服,提起上诉
胡忠泰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胡忠泰有坦白情节,在侦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扣押钱款足以退赔全部经济损失,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陶某奇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认定陶某奇和胡某泰、郑某库三人为共同犯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陶小某不构成诈骗罪;如果二审法院坚持认为陶某奇有罪,那么原判量刑畸重,应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忠泰、陶某奇、原审被告人郑建库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忠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类投资项目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陶某奇、原审被告人郑某库明知胡忠泰存在上述犯罪行为而予以帮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胡忠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陶某奇、原审被告人郑某库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胡忠泰的辩护人所提“胡忠泰有坦白情节,在侦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扣押钱款足以退赔全部经济损失,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胡忠泰诈骗他人财物达2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扣押钱款仅600余万元,远远不足以退赔所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虽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在一审期间当庭翻供,刻意规避自身责任,包庇同案犯的罪行,其不构成坦白,且当庭否认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量刑适当,故对其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陶某奇的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陶某奇和胡忠泰、郑某库三人为共同犯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陶某奇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各被告人包括陶某奇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另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充分证明,陶某奇明知胡忠泰利用虚假的“369”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他人钱款,仍长年跟随胡忠泰左右,以胡忠泰的司机兼助理身份帮着胡忠泰跑事,并提供银行卡帮助胡忠泰接收骗取的他人汇款、以其名义帮助胡忠泰使用骗取的投资人会费购买奔驰车,其在胡忠泰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陶某奇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如果二审法院坚持认为陶某奇有罪,那么原判量刑畸重,应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审根据陶某奇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已认定其为从犯,并依法予以了减轻处罚,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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