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艺术品”年化12%的收益?6000余人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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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34亿余元,6000余人参与
 涉案金额34亿元!9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14名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宣判。其中,总经理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以来,朱某华(中艺江苏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兵(另处)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关联公司(以下均简称 “中艺江苏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

       该案被告人杨某、冯某等14人经朱某华聘用进入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区域总监、讲师等各级职务,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活动。集资参与人与中艺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

      经审计,中艺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60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余元,吸收的资金均进入沙某兵控制的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案发时仍有16亿余元投资款未兑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4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经理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副总经理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处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   示

非法集资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投入的本金和高息,或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转移、隐匿、挥霍,案发后能够追缴到的赃款十分有限,与群众要求返还所有投资款的期望相差甚远。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开展投融资行为,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务必牢记,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担。请您一定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你看重的是高利息回报,犯罪分子盯住的是你的“本金”。

来源:崇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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