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bank数字银行老板跑柬埔寨去了,国内团队长却遭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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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踩坑,防套路,见以上专辑 ↑ 

Youbank在国内打着数字货币量化交易的噱头,在国内搞了差不多将近一年时间,在2019年11月以借壳上市为借口,声称需要审计所以客户资金也不能出金了,然后把投资者的几百亿资金圈跑了!!

并且为了稳住投资者避免他们集体报警,顺便再二次收割一把,又把Youbank的会员全部平移到了满星云Munics!!然后以拿回Youbank老资产为由,逼迫他们投资二次进行收割,投进满星云的钱也打水漂了,只能取利息不能取本金!!

经过一段时间满星云信誉破产,没人愿意再掏钱投进去以后,干脆连利息都不给了!!趁着这段时间刘阳,俞凌雄(幕后真的老板)等都跑到了柬埔寨,估计这辈子是不敢回来了!虽然刘阳他们能跑,但是国内很多人却跑不掉,不少团队长都遭殃了,甚至一些涉案金额并不大的团队长也遭殃了!!

被告人何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刑)在福清市**广场写字楼**座***室成立福清地区的“全球数字经济俱乐部”,该俱乐部编造所投资项目为国家扶持项目,虚构盈利前景,并以在“YouBank”数字银行APP上缴纳会员费成为会员、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骗取会员财物。

具体运营模式是:
1.会员层级:经注册会员推荐即可注册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不限层级、不限人数;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或本人投资总额达到20万美元,本人及其上线会员即可成为V1级别会员;下线会员中发展出3个不同团队的V1级别会员则上线会员成为V2级别会员;V2、V3、V4级别会员以此类推。

2.会员缴费:黄金卡户定存500USDA-4999USDA,月息可达5%;白金卡户定存5000USDA-99999USDA,月息可达7%;环球卡户定存10000USDA以上,月息可达10%;

3.抽成获利:除上述所述会员缴费产生静态收益外,会员发展下线还有动态奖金、社区奖励、伯乐奖、分红奖,动态奖金即会员发展1代下线拿1代利息的100%;

会员下线再发展下线,拿1代利息的100%,拿上一代利息的15%,拿2代利息的50%;会员下线的下线再发展下线,拿1代利息的100%,拿上一代利息的15%,拿2代利息的50%,拿3代利息的20%;

会员发展出3-5代下线,拿1代利息的100%,拿上一代利息的15%,拿2代利息的50%,拿3-5代利息的20%;

会员发展出6-8代下线,拿1代利息的100%,拿上一代利息的15%,拿2代利息的50%,拿3-5代利息的20%,拿6-8代利息的10%;

会员发展出9-12代下线,拿1代利息的100%,拿上一代利息的15%,拿2代利息的50%,拿3-5代利息的20%,拿6-8代利息的10%,拿9-12代利息的5%。

之后,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伍某某、“姨夫”(均另案处理)等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同案人陈某甲还创建会员微信群“YouBank凌云系统战狼9群(323)”、“YouBank核心交流群(77)”、“YBK凌云社区会员1群(486)”、“YOUBANK超越V1进军V2群(272)”、“凌云系统核心晋级群(343)”等。

在微信群内宣传在“YouBank”APP上投资虚拟货币YBT,并鼓吹投资YBT能赚钱高额利息,各级会员均可向他人发送其本人在“YouBank”APP上的邀请码发展下线会员;

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等还多次组织人员赴香港参加“YouBank”的宣讲会等。

其中同案人陈某甲发展下线即被告人何某甲及伍某某,被告人何某甲发展下线余某甲、林某甲、李某某,同案人林某甲发展下线陈某甲、薛某某、吴某甲、陆某某,同案人陈某甲发展下线林某乙,林某乙发展下线王某甲、沈某某、何某乙,吴某甲发展下线吴某乙,李某某发展下线陈某乙,陈某乙发展下线莫某某、林某丙等人,部分下线会员又继续发展下线张某某、林某戊、俞某甲、吴某丁、黄某某、封某某、王某乙、林某戊、俞某乙、陈某丙、王某丙、林某丁、翁某某、陈某丁、何某丙、魏某某等。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伍某某为V2级别会员;同案人陈某甲及薛某某、陆某某、林某乙、陈某乙、俞某甲等人为V1级别会员。

至2019年11月28日,该平台在福清地区发展下线层级至少5层,发展下线人数3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同案人林某甲、陈某甲及被告人何某甲、伍某某、余某甲(另案处理)、“姨夫”还承担讲课宣传、管理、协调等职责。

2019年11月28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广场**座***号抓获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及林某乙、陆某某、俞某甲、薛某某、黄某某、俞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沈某某、陈某丙、林某丙、林某丁、王某甲、余某甲、翁某某、莫某某、陈某丁、何某乙、何某丙、王某乙、林某戊、魏某某、吴某乙、王某丙、陈某乙等28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何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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