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寸管理最新消息2021:头寸管理九九社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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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原“头寸管理”九九社区主要头目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进行了一审宣判。

 

判决书原文如下: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83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衣惠宾,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案发前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建安像素汇酒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6日经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9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东,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峰,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住肥城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成波,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红霞(别名冉译杰),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住肥城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伟,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二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1月7日,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平、孙霞、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惠宾及其辩护人张雪东、被告人王晓峰及其辩护人韩成波、被告人冉红霞及其辩护人尹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抱团炒虚拟币的方式,以保证本金安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群、讲课、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8717451元,造成损失21633909.86元,其中被告人冉红霞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070906元,造成损失8159922.2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供述和辩解,五百四十三名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艾某等十七人证言,讲课录音、录像,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衣惠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晓峰、冉红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在案发前,退赔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峰、冉红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衣惠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衣惠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退赔全部损失,并交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峰三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冉红霞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衣惠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衣惠宾是初犯,其一向表现良好,并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2、其系坦白;3、其犯罪主观恶性小;4、其已赔偿投资人700多万的损失,悔罪态度好;5、三被告人同时是被害人,每个人都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认为是合法的,自己有投入,从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晓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晓峰积极退赔,对稳定社会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积极追回资金700万元并交付理事们。2、其系从犯;3、其系自首;4、其认罪态度较好;5、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6、投资资金没有经王晓峰的手,也没有最终交付给王晓峰,王晓峰对大家的投资也无法控制;7、王晓峰无前科,以往表现较好,本次系初犯;8、王晓峰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9、部分人已经表示谅解。建议对王晓峰适用缓刑。

 

被告人冉红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冉红霞系从犯,且资金最终没有流向冉红霞;2、其系自首;3、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4、其系初犯、偶犯,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小;5、其腿部受伤,并没有根治,目前身体状况十分不好,家中父母均年事己高、体弱多病;6、其已退回部分损失,且在本案中投入不少资金,本人作为受害者也有较大损失,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者较轻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抱团炒虚拟币的方式,以保证本金安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群、讲课、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8717451元,造成损失21633909.86元,其中被告人冉红霞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070906元,造成损失8159922.21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晓峰取得了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供述和辩解,证人艾某、孔某、刘某1等十七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赵某等五百四十三人陈述,刘某1提供的九九社区发送的指令截图、杨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AR入账明细、银行流水、辛某退币记录、张某1的退款明细、马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手机截图、周某2退款明细表、汪某提供的退币明细、范某退款凭证,刘某2的手机截图、转账明细、刘某3书写的亲笔证词、滕某提交的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张某2提供的资金分配表、转账凭证、退回资金分配表、转账手机截图、王某1提交的证明及九九社区宣传材料,集资参与人提交的亲笔陈述、COTC交易记录、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提现记录等,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收到退款的凭证,辨认笔录,辛某提交的九九社区视频资料、朱某提供的辛某的授课内容、滕某、周某1、周某2、曹某提供的相关视频,刘某4提供的财富共赢群的聊天记录、郭某提供的旭日7群中“马鸿运当头”发的《社员群规》、贾某提供的超凡会员群中“旭日七群-淡然”发送的信息、王某2提供的超凡会员群的聊天记录,鸿运当头发布的《社区刷单你问答》,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衣惠宾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衣惠宾、冉红霞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同时是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能证实三被告人不仅向他人宣传炒虚拟货币,而且也从中获利,并非是受害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晓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部分人已表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冉红霞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晓峰、冉红霞的辩护人关于集资款项未到二人手中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被告人王晓峰、冉红霞的宣传,使得投资人将存款投入该平台中,二人的犯罪是共同犯罪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本案已认定二人系从犯,不能再以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衣惠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晓峰、冉红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冉红霞在案发前,退赔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峰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峰、冉红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惠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衣惠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

 

被告人王晓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

 

被告人冉红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32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以上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衣惠宾、王晓峰继续退赔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21633909.86元,被告人冉红霞对其参与的8159922.2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附表)

三、扣押的车辆及手机、银行卡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头寸管理”其他社区的案件进展,本公众号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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